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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形同虚设? 上海一买卖合同官司引质疑

2016-07-14 18:20:15 来源:中国青年网

记者冯伟祥

杭州亭联公司向荣之联上海分公司采购美资企业赛门铁克公司的计算机产品,后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就涉案产品是否必须经过“3C”认证(“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名称的缩写“CCC”的简称)、是否应当向公安部申领销售许可证等问题各持己见,在法庭上展开了激辩。

上海市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项下的产品无论是否经强制性认证和销售许可,该合同当属有效。杭州亭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对于“3C”认证,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此案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外资企业是否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司法是否保护中国强制性认证制度?产品没有经过强制性认证和销售许可,买卖合同究竟是否有效?

合同签订后货不要了钱也不付了,双方开打买卖合同官司

2013年3月28日、5月10日,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上海分公司)与杭州亭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亭联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人民币255万余元的两份《Symantec项目合同》,约定杭州亭联公司向荣之联上海分公司采购美国赛门铁克公司生产的计算机硬件,即品名为Symantec Netbackup 5220 Appliance备份一体机(为便于行文,以下简称5220)共7套。荣之联上海分公司在合同里承诺:保证货物符合原厂标准,并在质量、性能等诸方面均符合国家规范及本合同的要求。

双方共同约定:最晚提货时间为2013年7月25日前,荣之联上海分公司按照杭州亭联公司要求发货;杭州亭联公司收到货物前提供一张为期45日的延期支票。

合同签订后,杭州亭联公司未指示荣之联上海分公司发货、未按约定付款。

2013年8月13日,荣之联上海分公司向杭州亭联公司发了函,敦促履行上述两份合同付款义务。杭州亭联公司收函后仍然没有付款。

2014年6月13日,荣之联上海分公司把两份民事起诉状递到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把杭州亭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上述两份合同。

庭审激辩:产品是否必须经强制性认证和销售许可?

闸北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过程中,杭州亭联公司提供了不少证据,认为5220不但依法应当进行强制性认证,而且依法必须申领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但都没有取得。因此,合同的交易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由于5220未经强制性认证,不符合市场准入标准,无法在市场上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致使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杭州亭联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杭州亭联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上述两份合同。

荣之联上海分公司则认为,杭州亭联公司所列的规定不适用5220,不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销售许可的范围。合同签订后是杭州亭联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杭州亭联公司反诉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时,荣之联上海分公司提供了一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想证明5220已经取得了“3C”认证。杭州亭联公司方面指出,这份证书对应的产品型号为5000而非5220,对方指鹿为马,企图以其他产品的认证证书蒙混过关。

“至今,荣之联上海分公司仍然未能提供5220的‘3C’认证证书。”杭州亭联公司还指出,自2014年5月16日开始至今,赛门铁克公司共为其总计30款产品申领了《销售许可证》,其中就包括与5220产品同系列的5330产品,但产品类型同样为“数据备份与恢复”的5220仍然没有《销售许可证》。

一审判决:产品无论是否经强制性认证和销售许可,买卖合同当属有效

2016年3月29日,闸北法院作出两份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合意签订,涉案合同项下的产品无论是否经强制性认证和销售许可,均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履行。

该院判决如下:杭州亭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荣之联上海分公司支付货款255万余元、违约金12万余元,至荣之联上海分公司处自提合同项下货物;驳回杭州亭联公司的反诉请求;两案的诉讼费用4.2万余元由杭州亭联公司承担。

杭州亭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重大疏漏,且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目前,此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3C”认证,一道始终绕不过的坎

那么,依照法律规定,5220产品是否必须经过“3C”认证?是否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

“3C”认证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问题。我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据了解,2001年1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属于“信息技术设备”范围的“服务器”榜上有名。2007年、2012年,国家认监委先后两次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服务器”每次都名列其中。

“涉案产品5220为服务器。”杭州亭联公司董事长徐刚告诉记者,“对号入座,5220依法应当获得‘3C’认证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5220是否必须依法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呢?

“我们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5220是预装有软件的硬件产品,具有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符合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规定的情形,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因此应当依法向公安部申领《销售许可证》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徐刚表示。

“荣之联上海分公司在产品备货过程中所置备的货物5220不但未经‘3C’强制性认证,而且未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本不具备进入市场销售的条件,同时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杭州亭联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涉案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合同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有关方面又有什么样的说法呢?6月11日,本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发送采访函,此后又向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赛门铁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发去采访提纲。至昨日记者发稿时为止,上述四家单位均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徐刚表示,“外资企业也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我们将考虑向国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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